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黃健豐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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