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7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鄧盈珍
鄧盈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彩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