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574號
PCEV,107,板小,1574,201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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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   告 楊蔭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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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