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1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劉偲涵
被 告 李銀珠
訴訟代理人 牛家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99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2,900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月28日7時45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 路2 段與景平路交岔口,因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 ,不慎追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彭俐文所有由訴外人張君平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 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計支出新臺幣(下同)56,715元之 修理費用(已扣除前車門部分,即估價單項目10、11、13、 18、19、20之費用,共計10,988元),其中工資為32,655元 、零件24,06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保險 法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故依法代位請求提 起本訴,零件折舊部分請依法計算。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 ,56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辯稱:就被告 應負全部過失責任並不爭執,惟辯稱修復費用之零件應依法 計算折舊,另被告只撞到後保桿或輪圈,故只願意負擔後保 桿維修費用中9,686元或輪圈修復費用6,888元。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修復費用為56,715元, 業據提出估價單為證。查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上所載應維修 項目,核與本次車禍系爭車輛遭撞擊、受損部位相符,堪認 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費用56,715元,均屬修復所需費用,又 被告辯稱系爭車輛只有後保桿或輪圈受損云云,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是其空言所辯不足採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 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 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參酌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限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經查,系爭車輛於101年7月出廠 (推定為7月15日),迄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05 年1月28日止 ,以使用3年7月計,故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 用為4,74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 32,655元,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37 ,399元(計算式:4,744元+32,655元=37,399元)。三、本件訴訟費用為4,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車禍鑑 定費用3,000元=4,000元),應由被告負2,900 元,餘由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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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060×0.369=8,878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060-8,878=15,182第2年折舊值 15,182×0.369=5,602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182-5,602=9,580第3年折舊值 9,580×0.369=3,535第3年折舊後價值 9,580-3,535=6,045第4年折舊值 6,045×0.369×(7/12)=1,301第4年折舊後價值 6,045-1,30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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