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簡字,106年度,3號
SLEV,106,士建簡,3,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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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尚志律師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行下方應增列「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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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