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07年度,26號
SJEV,107,重建簡,26,201810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2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王光民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為本件請求 ,查上開合約書第29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 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 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