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87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史凱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08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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