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6年度,270號
LTEV,106,羅簡,270,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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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70號
原   告 王忠杰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王林錦雲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王忠介
○           ○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10月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能否提出被證 2文書(下稱系 爭鬮分書)原本或內容較清晰之影本?㈡、系爭文書製作之 時間、地點為何?系爭文書上簽名、用印之人員各為何人?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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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