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異 議 人 方映靜
即 債務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聲請之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107年8月2日所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
89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7年8月8日送達於異議人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是於107年8月28日(星期二)確定(加計20日不變期 間),但異議人卻至107年9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 法定期間,依前開規定,其異議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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