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捷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被 告 徐金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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