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7年度,1514號
TYEV,107,桃小,1514,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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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捷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被   告 徐金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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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