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7年度,19號
PCEV,107,板建簡,19,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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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金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卉康
訴訟代理人 楊大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京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9,0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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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