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7年度,1176號
TPSV,107,台上,1176,2018092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王 林 立

訴訟代理人 黃 昱 璁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 明 芳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 幸 珠
      游 明 昌
      游 明 宗
      張 世 佑
      張 安 慈
      張林淑媛
      張 采 蘋
      游 明 鳳
      吳 淯 霈
      洪 茹 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被上訴人洪茹玉除外)原均為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上訴人游幸珠游明昌游明宗游明鳳張明芳(下稱游幸珠等5人)於民國103年3月 26日,分別與被上訴人吳淯霈簽訂買賣契約,將游幸珠等5 人就系爭土地連同坐落同段00、000地號及同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予吳淯霈;被上訴人張世佑張采蘋張安慈(下稱張世佑等3人,與游幸珠等5人合稱游幸珠等8人)、張林淑媛於同日與吳淯霈洪茹玉就上開5筆土地簽訂買賣契約,張世佑等3人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吳淯霈張林淑媛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洪茹玉,均已辦畢移轉登記。游幸珠等8人出售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予吳淯霈時,吳淯霈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上訴人就此部分無優先承購權,游幸珠等8人未通知上訴人優先承購,對上訴人不構成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上訴人不得據以請求游幸珠等8人賠償損害。吳淯霈洪茹玉係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買受人,無通知上訴人優先承購之義務,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優先承購權可言。張林淑媛出售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予洪茹玉,未通知上訴人優先承購,固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審判命張林淑媛賠償上訴人價差新臺幣6萬7557元本息部分,業已確定),惟上訴人不能證明其有何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自不得請求張林淑媛賠償所失利益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審係認定買受游幸珠等8人應有部分之人為原共有人吳淯霈1人,上訴人以買受人包括非共有人之洪茹玉為據,而指原判決違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未免誤會。再原審既認上訴人就游幸珠等8人出售予吳淯霈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無優先承購權,則上訴人與游幸珠等8人間自無契約關係存在,無債務不履行責任可言。另原審認定張林淑媛出售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予洪茹玉部分,上訴人不能證明受有所失利益之損害,則張林淑媛與上訴人間有無契約關係存在,即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