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7年度,39號
PDEV,107,斗簡,39,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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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道
      陳素卿
      蕭家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羅靖閔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靖閔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9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共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蕭家道陳素卿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即原告蕭家道陳素卿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查上訴人即原告蕭家瑜業獲本院於107年6月8日,以107年
  度斗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有上開民事裁定在
  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
  ,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即被告蕭家瑜自得暫
  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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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