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528號
TYDM,107,審易,1528,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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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煌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7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煌榮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晚上6 時 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欣陽行公司內,因 工作問題與告訴人張羽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 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張羽,致告訴人張羽受有腦震 盪及兩側膝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羽告訴被告柯煌榮傷害案件,檢察官認 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 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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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