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闕巧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闕李秋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闕李秋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路
00巷00號)於107年6月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闕巧婷(
地址:新竹縣○○市○○路00巷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闕李秋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闕李秋花之遺產負擔
。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