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60號
SCDV,107,司促,6360,201808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雲翠
債 務 人 張大銘
債 務 人 張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零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雲翠前於民國101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
  大銘、張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1,49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雲翠自民國107年4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1,034元及自民國107年
  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大銘
  、張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