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紀明
債 務 人 劉家樹
債 務 人 陳金桂
一、債務人陳金桂、劉紀明、劉家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紀明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劉
家樹、陳金桂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454,22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
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劉紀明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11月30日(即第77期),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91,648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劉家樹、陳金桂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桂、劉│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91648 │紀明、劉家│2月01日起 │7月22日止 │ │
│ │元 │樹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桂、劉│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91648 │紀明、劉家│1月02日起 │7月01日止 │ │
│ │元 │樹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3% │
│ │ │ │7月02日起 │7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2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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