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60號
SCDV,107,司促,596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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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紀明
債 務 人 劉家樹
債 務 人 陳金桂
一、債務人陳金桂劉紀明劉家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紀明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劉
  家樹、陳金桂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454,22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
  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劉紀明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11月30日(即第77期),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91,648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劉家樹陳金桂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桂、劉│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91648 │紀明、劉家│2月01日起  │7月22日止  │       │
│  │元  │樹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桂、劉│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91648 │紀明、劉家│1月02日起  │7月01日止  │       │
│  │元  │樹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3%   │
│  │   │     │7月02日起  │7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2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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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