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61號
SCDM,107,聲,1161,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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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振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振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振千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2月、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易字第9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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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