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丁○○ 癸○○ 辛○○○ 己○○ 丙○○ 庚○○ 壬○○○ 甲○○ 乙○○ (右開原告均為反訴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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