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10號
原 告 吳振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民國107年7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
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