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610號
PCDA,107,交,610,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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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10號
原   告 吳振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民國107年7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
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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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