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德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勝雄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51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
參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
陸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