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1號
PCDV,107,訴,351,2018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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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德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勝雄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51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
參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
陸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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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