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47號
PCDV,107,補,1347,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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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奇美彈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森 
被   告 弧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5,48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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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弧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彈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