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86號
PCDV,107,消債清,86,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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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于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8人×43元×10份=3,440元)。三、請聲請人詳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 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 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補提聲 請人前參與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一)提 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定書內容、簽名、成立 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二)陳報依 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 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三)請詳實說明毀諾 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 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 等)。(四)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銀行 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高雄市○○區○○○ 路000號18樓之3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 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 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 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 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清算前2年即自105年8月1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 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 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生活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 、其他費用1,2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 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 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1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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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