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74號
PCDV,107,司促,22874,2018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祺順(原名:鍾成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捌萬捌仟肆
   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
   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延
   滯第三期( 含) 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