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祺順(原名:鍾成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捌萬捌仟肆
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
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延
滯第三期( 含) 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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