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01號
PCDV,107,司促,22701,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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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是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壹萬零貳拾元,自民國(下同)ㄧ○七年六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陳是高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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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