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神隆司
債 務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法定代理人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壹佰壹拾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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