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27號
PCDV,107,司促,21327,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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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7號
債 權 人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債 務 人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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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