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78號
PCDV,107,司促,21278,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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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8號
債 權 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筱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佰叁拾肆元。
  ㈡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肆佰壹拾貳元。
  ㈢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伍佰伍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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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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