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
債 權 人 晶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寬永
債 務 人 晉榮鋼
債 務 人 石淑霞
一、債務人晉榮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
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石淑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晉榮鋼負擔五分
之四、石淑霞負擔五分之一),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提
出之債務人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晉榮鋼持分為十分之八,石
淑霞為十分之二,故僅得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請求,而不得
要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