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字第20號
原 告 劉明姿
李淑芬
賴惠華
楊景宇
李世忠
黃麒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恆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張金素
被 告 張牡丹
上列張金素、張牡丹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 理 人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黎桂連(原名:黎貴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賈翔傑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5
樓
被 告 陳子俊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被 告 袁凱昌 住桃園市○○區○○路00號9樓
被 告 陳姿尹 住彰化縣○○鎮○○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9樓
被 告 廖泰宇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之3
被 告 楊秀娟 住花蓮縣○○市○○街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之7
訴 訟 代 理 人 鄭佑祥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李子豪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00
弄00號
被 告 錢右強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3
、十五樓
被 告 羅志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被 告 陳淑燕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
0號
被 告 陳澄玄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正疆律師
被 告 吳雯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
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
被 告 張智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弄3
號
被 告 林洛安 住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訴 訟 代 理 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劉增治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劉育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0號10樓
上列劉增治、劉育瑄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鄭幸福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被 告 符仕育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被 告 柯智偉 住高雄市○鎮區○○街00號
居新竹市○○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賴惠華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黃麒文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各自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李淑芬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元為原告李淑芬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賴惠華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原告賴惠華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黃麒文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張金素、張牡丹、賈翔傑、黎桂連、陳子俊、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等十三人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為原告黃麒文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黎桂連、賈翔傑、袁凱昌、陳姿尹、廖泰宇 、李子豪、羅志偉、陳淑燕、吳雯婷、張智淮、鄭幸福、符 仕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明姿新台幣(下同)11 9萬元,其中102萬元、17萬元分別自104年3月31日及104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 李淑芬71萬4000元,其中34萬元、34萬元、3萬4000元,應 分別自104年3月31日、104年5月7日、104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賴惠華34萬元 ,及自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原告楊景宇68萬元,其中33萬元、35萬元,應分別 自104年4月1日及10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李世忠34萬元,及自10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黃麒文68 萬元,及自10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 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本件被告等人共同以變質式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原告投 資馬勝基金、AGL股票等方案,且違法吸收款項,渠等所 為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18條之規定,而有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 人之法律」,並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自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1、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 :
(1)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指以保護他 人為目的之法律,即指任何以保護個人或特定範圍之人為 目的之法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 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 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 ,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銀行法第 29條、第29條之1規定均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保 護他人之法律」,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均屬違法行為, 倘因此使人受有損害,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又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 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 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且此條文立法理由載明「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 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 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但發起或領導推動 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 明文加以禁止。」,應認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此外,公平
交易法相關多層次傳銷之條文亦經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 相關規定而予以取代。而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 得為之。」、「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對此類多層次 傳銷明文加以禁止;且公平交易法第五章設有「損害賠償 」專章,明定因違反該法之行為而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得 依該法第30條至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請求回復其損害,足 見無論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及多層次傳 管理法第18條、29條之規定,均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 法益,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 (3)綜上,被告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125條及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第29條之規定(詳如後述) ,顯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抗 辯銀行法第29條、29條之1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第29條等規定,其規範意旨係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尚難 認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洵屬無據。
2、本件被告等人共同違反前開銀行法第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規定,均為本 案之共同侵權行為人,爰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應連帶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1)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 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 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數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 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 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行為人 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參照)。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 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的行為,對實 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判意旨、67年台上字第 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
(2)被告張金素、張牡丹、黎桂連、賈翔傑、陳子俊、袁凱昌 、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 陳淑燕、陳澄玄、吳雯婷、張智淮、林洛安、劉增治、劉
育瑄、鄭幸福等人(以下合稱被告張金素等20人)均明知 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 不得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 之,竟於102年3月起,由被告張金素開始對外宣稱「馬勝 集團」係美國獨立私人機構「OTC Market Group Inc.」 之股票交易Royal Group HoldingInc.(下稱皇家控股公 司)所屬關係企業,從事全球外匯、黃金交易平台業務, 並對外推銷「馬勝基金」投資方案,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 入本金以美金1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及3萬元為 單位,期限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馬勝集團」則依 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可獲3%、5%、6%、7%、及8%之不等 「紅利」;且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變質 式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即每名投資人得推 薦2名新進會員(下線)加入集團參與投資,推薦成功者 可獲得下線投資金額6至10%不等之「推薦獎金」,第一層 下線若再成功推薦第二層下線參與投資,投資人亦可再獲 得「組織獎金」、「對碰獎金」(初期為10%,後改為5% )。嗣被告張金素食髓知味,與Lim Andrew Ann Hoe、 Tan WeiMin、Toh Chueen Jin等人承前犯意,再行推出「 AGL股票」、「ROGP股票」等投資方案,與上開「馬勝基 金」共用相同之網路平台及操作頁面,宣稱投資人投入資 金後,「AGL股票」之價值可因投資人陸續加入而倍數成 長,並因ROGP公司預期於美國NASDAQ股票交易所上市並可 獲得數倍於投入股款之獲利,並以相同於「馬勝基金」之 多層次傳銷制度吸引投資者加入,共用相同之網路平台及 操作頁面,二者之註冊點數亦可互相轉換,實與「馬勝基 金」屬一體兩面。總計2年來吸金高達139億7255萬餘元, 初估2千人受害,因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共 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又張金素等20人以變質多層次傳 銷方式吸收資金,並從中取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核均 係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嫌。末者,被告張金素透過馬來西亞籍的被告黎桂連,將 約23億餘元現金匯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以藏匿犯罪 所得,此部分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罪 ,上述相關犯罪事實業經新北地法院法檢察檢察官起訴在 案(參見原證1至3),足認為真實。
3、復由被告於刑事偵審程序中所為之供述(參附件1至20) ,亦可證明被告等人均為馬勝集團之實際參與者,透過舉 辦各式大小說明會等公開招攬不特定人,或個別遊說拉取 下線參加馬勝基金等投資方案,共同積極發展下線,且違 法吸收投資人款項,顯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並說明如下:
(1)被告張金素於系爭刑事案件中稱:「我、陳子俊、賈翔傑 、袁凱昌等人在臺北市○○○路00號10樓之1合租一間辦 公室,因為我們投資金額都不敢用匯的…我們就租那個辦 公室作為馬勝集團向我們取款的地點」、「馬勝集團會派 黎桂連及鄭幸福來向我們收款,投資人會統一將投資款項 交給我…」、「(問:係如何招攬其他人投資馬勝?)除 了我前述馬勝集團每2月個月會派人來臺灣舉辦會報以外 ,我們每一個禮拜一次也會舉辦講座會,去年在臺北館前 路60號或45號租辦公室,今年改在臺北市○○○路00號處 所舉辦,每次約100多人參加」、「主持人有李和俊及小 愉(廖敏愉)…講師有很多人,比較常講的有李子豪和賈 翔傑…」、「我的左線是賈翔傑,右線是許思為,另外袁 凱昌是賈翔傑介紹投資的,陳子俊是賈翔傑那一線下面」 、「錢右強是我的助理,我會找他接送、辦理活動及收取 一些投資人的投資現款…」、「筆記本記載內容是我請張 牡丹幫我記的,內容是我下線投資人陳子俊、袁凱昌、賈 翔傑…張濟茜…投資人向我統計跟馬勝集團購買點數的統 計資料,他們名字項下會記載他們下線投資人的帳號、姓 名跟想要轉換點數的金額」(參附件一編號1至7張金素10 4年5月28日調查局筆錄)「(問:你招攬的下線會員共有 多少人?總投資金額若干?)大概有上千人。總投資金額 應該有2.5億美金」(參附件一編號8張金素104年5月28日 偵訊筆錄)、「(問:民權西路70號10樓之1的辦公處所 是誰在使用)好幾個,有我、袁凱昌、賈翔傑、陳子俊、 錢右強、李子豪,通常都是交錢才會在那,有買點數的人 收得錢就會送到這裡來集中,有買點數的人就是袁凱昌、 賈翔傑、陳子俊、鄭健良、張濟茜(即張芸瑜),沒有散 戶」(參附件一編號9張金素104年6月8日偵訊筆錄)、「 貴處可以直接從組織圖上看到我業績來源都是來自左線的 左線延伸下去,從TONY(即賈翔傑)下面的投資人開始自 然發展,包括袁凱昌、陳子俊、陳玄(即陳澄玄)、楊鎮 魁及陳淑燕為主;SASA88也是我的帳戶,主要業績來源自 右線延伸下去,包括許思為、鄭健良等人」、「我有7、8 個向公司買點數的人會請求將點數先轉給他們…我妹妹(
張牡丹)會按訊息上所顯示帳號轉點數給他們…」(參附 件一編號11、12張金素104年7月21日調查局筆錄)等語, 可證明被告張金素等人為求快速發展下線組織並作為收取 下線投資人款項,在「臺北市○○○路00號10樓之1」設 置辦公處所,作為收受及保管投資人或集團上線成員交付 投資款項之處所;張金素等固定舉辦說明會,由賈翔傑、 李子豪擔任講師,廖敏愉擔任主持人,總計招攬下線上千 人以上,收取款項達2.5億美金以上;錢右強則為張金素 之助理,協助辦理活動及收取其他投資人投資款,並協助 交付款項予黎桂連及鄭幸福;張牡丹為張金素胞妹,協助 張金素對帳、轉換點數及負責其他集團之運作。 (2)被告張牡丹於系爭刑事案件稱:「(問:今日在你家扣得 現金來源)我姐姐張金素寄放在我那邊2750萬元。另外 890萬是我投資馬勝集團的利息」、「張金素說要我幫忙 轉點數,就幫忙轉點數,紀錄哪個帳號轉哪個點數。看有 誰想要買馬勝集團,張金素傳資料給我,我把資料傳上去 ,幫他紀錄數數,每天總結多少,還剩多少點」(參附件 二編號1張牡丹104年5月28日偵訊筆錄)、「(問:錢右 強擔任張金素助理都在做些什麼事)他會發給我說有收到 誰的錢,我會根據他的訊息來轉點數,那些要點數的人會 先LINE給我,我就先轉點數給他們,之後他們交錢給錢右 強,錢右強會以LINE訊息告知我他收到誰得錢、多少錢, 我會核對與之前我轉出之點數是否相符,並向張金素回報 。我能先轉點數,是因為張金素之前有授權我說米糕、妙 玲、TONY(賈翔傑)、子俊(陳子俊)、凱昌(袁凱昌) 、陳姐(陳淑燕)等人若跟我要點數,我可以先轉給他們 之後再收錢,這些人都只是要點數而已」、「(問:有無 跟馬來西亞那邊的人接觸過)有跟他們那邊後台的人,進 單或轉點有我不懂的問題我會去問,或投資人基本資料進 來我弄錯了,我要請那邊後台幫我修改,本來這些都是張 金素做,但是後來他太忙拖太久,就由我處理,我跟他們 接觸有兩邊,一個是馬勝的JASON,一個是AGL的聯絡人叫 酷」(參附件二編號2張牡丹104年6月15日偵訊筆錄), 證明張牡丹為張金素胞妹,協助張金素對帳、轉換點數及 負責其他集團之運作事宜。
(3)被告黎桂連於系爭刑事案件中稱:「(問:為何你哥哥要 把這七間公司存摺、印鑑給你)因為我哥哥不在台灣時, 就由我負責幫他保管存摺及印鑑,並依他指示匯錢」、「 (問:調閱帳冊發現,張金素會多次匯錢到你個人在台灣 銀行五股分行及意隆公司永豐銀行五股分行帳戶內)我哥
說有賣一筆土地給台灣人,所以台灣人把錢匯到帳戶裡」 、「我不認識張金素,我只是接受我哥哥的指示,他叫我 跟Lisa拿錢,我就去跟Lisa拿錢」(參附件三編號1黎桂 連104年5月28日偵訊筆錄)、「(問:你至民權西路辦公 室都是找誰拿現金)我都是去找Lisa(張金素),如果Lis a有交代錢先生(錢右強),我就會去找錢先生」、「(問 :除了跟Lisa領錢外,你還跟誰領過錢)有一位陳小姐會 拿到台中高鐵站給我,他拿的金額不一定,有一次有幾千 萬,其他我忘記,應該也有數百萬」、「(你在調詢時提 到很久以前借給你哥500萬,所以從馬勝公司收來的款項 ,你哥有告知你可以抵償作為還款使用,目前已經清償, 是否如此)是,有些收到錢直接拿去抵償他對我的欠款了 」(參附件三編號2張黎桂連104年6月15日偵訊筆錄), 證明張金素確實有將其所收受之投資款項自行或指示錢右 強,交付予黎桂連。
(4)被告賈翔傑於系爭刑事案件中稱:「(馬勝集團招攬投資 人,在臺灣是否有人在舉辦說明會)我們自己覺得不錯, 我們自己辦,不是馬勝集團辦的。(你所謂的我們是指誰) 我是張金素介紹…我後來聽張金素的朋友許思為(TOM) 分享…像是陳澄玄、陳淑燕,早期是我們這幾個開始」、 「(你拿到這些錢,都如交給馬勝集團)我早期原則上都有 把他們匯款給我的錢全部交給張金素,後來楊秀娟、廖泰 宇他們會自己跟下線處理點數問題,他們點數不夠會來跟 我說,不夠多少點數會透過我或張金素轉點數,他們再把 錢匯款給我」(參附件四編號1賈翔傑104年5月29日偵訊 筆錄)、「(這兩百位要去澳洲的會員,是否都是你的下 線成員)是我自己加上廖泰宇、楊秀娟的部分,其中150位 是廖泰宇、楊秀娟的下線」、「廖泰宇是我直接推薦,楊 秀娟是廖泰宇推薦」、「我只有在103年初他們剛開始時 有去過他們基隆的會場一、兩次,因為廖泰宇自己是講師 ,他講的比我還好。我只有辦餐會時才會找他們過來,餐 會楊秀娟自己很厲害,被搜索前幾天楊秀娟才在民權東路 三段的京宴開了十幾桌」、「(袁凱昌是你的下線)是,他 是我第一個下線」、「袁凱昌、廖泰宇…他們自己處理入 金、分紅事宜,點數不夠時廖泰宇、楊秀娟會我們調,袁 凱昌、陳子俊都是直接找張金素」、「(調詢時你說你下 線投資金額約有三億美金)是,我左右線加起來…」、「( 張金素舉辦說明會你是否會去擔任講師)兩年前會,但最 近一年李子豪出現後比較少…但若張金素說要幫忙我也會 去,今年我只有上個月去講了兩、三次,因為張金素覺得
李子豪在股票方面講得不是很清楚,希望我去補充」、「 假設有一些我自己的小客戶拿點數給我換現金,我匯率都 是用30來算,但若廖泰宇跟我調點數,我就用31來算,中 間就有1塊價差,但我跟張金素調點數是31」(參附件四 編號2賈翔傑104年6月8日偵訊筆錄)、「陳子俊都是跟張 金素一起運作,我就是跟廖泰宇…我自己辦的活動主要都 是廖泰宇加上陳惠美」(參附件四編號3賈翔傑104年7月 21日偵訊筆錄)、「這間辦公室我也有出錢,但我很少過 去,只有拿投資款過去,或張金素有說要開會討論事情我 才會去…因為常有人拿錢來,所以沒有對外開放,張金素 、李子豪、錢右強幾乎每天都在該處,本來袁凱昌是為了 會員有一個管道,但是後來變成領導者去的地方」、「( 開會都是討論什麼)每次出國會討論分幾天、大會怎麼辦 、怎麼弄,或是台灣有辦大型大會時會約大家去讓大家知 道,分配位置。ROGP股票出來時,公司高層比如ALVIN、 杜老師也是來這邊讓我們瞭解ROGP怎麼操作、怎麼弄…每 次去幾乎都會看到袁凱昌、陳姿尹…」(參附件四編號4 賈翔傑104年9月3日偵訊筆錄),證明被告賈翔傑與張金 素、許思為、陳澄玄、陳淑燕間有共同舉辦說明會,並以 民權西路辦公室作為討論馬勝集團活動事宜,及收受投資 人款項;廖泰宇與楊秀娟共同發展組職,其中廖泰宇亦為 講師,楊秀悁則以舉辦餐會之方式招攬下線;賈翔傑則會 出售點數予下線,並藉此賺取匯差之利益。
(5)被告陳子俊於系爭刑事案件中稱:「…像昨天(5月27日 )15時到17時由我召集投資者共約數百人在基隆寒舍進行 有關了解馬勝集團母公司ROGP股權的分享會…昨天除了我 拿麥克風外,還有Lisa姐(張金素)、米糕兄、子豪等人 上台分享。昨天分享會是我主辦,Lisa姐是協辦,Lisa姐 還協助預定基隆寒舍的場地」、「(問:馬勝集團如何招 攬會員?)主要就是以人傳人,透過分享會及個別私下邀 約的方式,一個分享一個來瞭解馬勝集團並進而投資,我 們不稱為拉下線,我們稱之為分享」、「(你收到下線入 金款項後,如何處置?)如我前述,就存入我的新光銀行 桃園分行以及合作金庫的帳戶」(參附件五編號1陳子俊 104年5月28日調查局筆錄)、「(問:國內最高領導人是 誰?)投資比較早的會員。就是Lisa姐,叫張金素。有事 我就是找他」、「(你自己有在何時何地開過馬勝說明會) 我之前沒主辦,我都是協辦。我主辦只有昨天。(你在調 查局稱昨天在基隆寒舍由你召集的馬勝集團股權分享會, 參加者高達數百人,你們這樣租用場地,召開大型說明會
,有何好處?)幫助人,也有被動收入。(新參加人都是 你們的下線?)我們稱資淺投資會員。(他們加入你可以 領到推薦獎金、對等獎金)是。」、「(你至領收到資淺會 員給你的現金)應該幾千萬,上億有,匯出去的」、「(除 了Lisa姐外,你還認識馬勝集團的哪些人?)李子豪、袁 凱昌、TONY老師(賈翔傑)、錢右強、廖泰宇、陳淑燕。 (你認識的這些人在馬勝集團負責哪些職務)他們有的會幫 忙匯款。會幫忙分享,沒有固定做什麼」、「我就跟公司 反應,後來就由台灣接洽人來收現金。(誰來跟你收)我 不認識,我都交給Lisa姐派的錢右強…交點地點不一定, 有時約地點在車上拿給他,或自己辦公室拿給他,在臺北 市○○○路00號10樓,那是大家一起租的辦公室,有時要 學習一些專業的資訊的地方」(參附件五編號2陳子俊104 年5月28日偵訊筆錄)、「(是否認識廖敏愉)認識,叫小 愉,他也是投資人。(廖敏愉曾於103年4、5月間陸績匯 入880萬、700萬、800萬元至意隆公司上開帳戶,黃裕淳 於103年4、5月間陸績匯入存入1000萬、310萬、310萬及 700萬至意隆公司上開帳戶,是你請他們這樣做?)是, 黃裕淳是廖敏愉的男友,綽號貢丸,我請他們幫忙,這些 錢是投資人的投資款,請我幫忙給公司」、「(你與賈翔 傑熟嗎?是否會跟賈翔傑、袁凱昌、張金素一起辦馬勝的 活動?)認識,會協助,主辦人大多是張金素,好像賈翔 傑也有辦,但我沒去參加。我會在台北光復北路99號一間 教室參加分享會、台中通豪飯店…」、「一開始講師是賈 翔傑,後來換成李子豪。我有在馬勝民權西路張金素的辦 公室交過一些投資人的款項給錢右強,錢右強應該算是張 金素的助理,會開車載他,幫忙定機票、幫忙收款。」( 參附件五編號2陳子俊104年7月24日偵訊筆錄),證明馬 勝集團國內最高領導人為張金素,其招攬會員之方式係以 「分享」名義,舉辦說明會或個別遊說使人加入投資,被 告陳子俊亦有與張金素、賈翔傑、李子豪等人共同舉辦大 型說明會,被告陳子俊所吸收款項達上億台幣,並有透過 廖敏愉協助將投資人款項匯入馬勝集團指定帳戶,以及陳 子俊亦交付投資人款項予張金素助理錢右強等情。 (6)被告袁凱昌於系爭刑事案件中稱:「(你加入馬勝集團誰 可以領到推薦獎金或對等獎金)賈翔傑」、「(張金素在馬 勝集團負責何事?)所有訊息都是透過她。包括公司最新 資訊。類似公司目前獲利來源,辦活動、出國、開說明我 都是透過他知道的」、「(馬勝集團有無共同聚會處所)俱 樂部,臺北有俱樂部,在民權西路那邊,由LISA姐姐的,
公司會來那邊做訊息傳遞」、「(Lisa姐他每個星期都會 開說明會?)星期二,我上次參加是在復興北路」、「( 你認識哪些馬勝集團的人)Lisa姐、TONY、張牡丹、陳子 俊、李子豪、錢右強、楊秀娟、廖泰宇、羅志偉。…(他 們有無開說明會,宣傳馬勝集團投資訊息?吸收新投資人 ?)我知他們有在分享」(參附件六編號1袁凱昌104年5 月28日偵訊筆錄)、「(你所謂投資人交付款項給你,是 如何交付?)有現金也有匯款,匯款的話是匯到我觀音工 業區郵局及永豐銀行松江分行、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帳 戶。(是否會匯到陳姿尹於福興郵局、遠東銀行中山分行) 她的部分應該是他自己的家人,遠東銀行的部分,因我為 行動不方便,所以有些人是匯到他那邊去」、「(是否會 協助投資人將他們的紅利點數轉換為現金)包含我及我的 親朋好友的紅利點數都是透過張金素兌換現金…他們的點 數轉到我的帳戶後,我再一起將點數轉給張金素,大部分 都是錢右強會在民權西路的辦公室將現金交給我」、「( 提示張牡丹帳冊問:你使用的KEN1221帳號從103.3.10至 被查獲止,共從張金素使用的TWOSASA帳號轉了428萬8250 點至你的帳戶,是否你有收到428萬8250元美金,折合新 臺幣約1億4580萬元,才能向張金素兌換到這麼多點數) 我不確定上面數字是否正確,因為我拿到都直接轉交給他 們,沒做記錄」、「(你跟張牡丹有無聯繫)要調美金點數 時,會跟張牡丹說,張牡丹就會把點數轉給我,之後我會 將錢交給錢右強」(參附件六編號2袁凱昌104年7月27日 偵訊筆錄)、「(馬勝集團全台各地有多少據點?各處負 責人各為何人?)我只知道台北和台中有據點,台北就是 前述民權西路70號10樓之1,負責人是Lisa,台中不知道 」、「(馬勝集團如何招攬會員?)我主要是向好友介紹 ,另外也會參加Lisa舉辦的說明會…也會帶有興趣的親朋 好友來聽,另外Lisa有時會請我上台,以獲利投資人身分 向參加說明會的人分享」、「(馬勝集團說明會主持人員 ?參與幹部為何人?)大部分是綽號「小余」(音)(即 廖敏愉)的年輕女生主持,講座是LISA、TONY、李子豪等 人,講的內容包含馬勝集團給的資料,最近狀況及個人投 資經驗。另外李子豪也會跟參加的投資客說明目前馬勝集 團獲利情形及營運狀況」、「張牡丹是Lisa的妹妹,我們 要查詢投資款項是否入到馬勝波蘭帳戶,都是透過她查詢 。廖泰宇是綠佳利公司會員,也有投資馬勝集團,楊秀娟 是廖泰宇的合夥人,一起出書。錢右強是Lisa的助理,李 子豪也是會員,並會出席說明會,向大家介紹公司,我知
道陳淑燕也是會員」(參附件六編號3袁凱昌104年5月28 日調查局筆錄),證明張金素負責傳遞馬勝集團第一手資 訊,並設民權西路辦公室為據點,固定每星期舉辦說明會 ,由被告張金素、賈翔傑、李子豪講座,廖敏愉當主持人 ,張牡丹、陳子俊、李子豪、錢右強、楊秀娟、廖泰宇、 羅志偉及袁凱昌均會上台分享投資心得。被告袁凱昌亦有 以現金或指示投資人匯款至袁凱昌或陳姿尹帳戶之方式, 收取投資人款項,輔以張牡丹所製作之帳冊,其總共移轉 點數428萬8250點至袁凱昌帳戶,折合新臺幣1億4580萬元 ,顯見袁凱昌收受投資款金額龐大。
(7)被告陳姿尹於系爭刑事案件中稱:「我在馬勝集團中並沒 有正式職務,但如果馬勝集團有活動,我就會去參加,並 向參與的朋友分享投資經驗」、「馬勝集團的活動有哪裡 ?每年都有舉辦大約2次的年會或高峰會,舉辦地點不一 定,都會在國外,如新加坡等東南亞地區;另也會不定期 舉辦私人聚會,邀請參加的對象都是會員介紹的親朋好友 ,參加人數不一定,人數約二十至三十人」、「(馬勝集 團在台灣最高負責人是誰?)Lisa姐,就是張金素」、「( 馬勝集團說明主持人員?參與人員為何?)主持人是「小 余」…參加的人包括會員,會員帶來有投資興趣的朋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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