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7年度,13號
PCDM,107,訴緝,13,2018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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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秉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452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秉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107年2月12日對告訴人侯舒偉 、黃子鴻曹博喻,及107年3月29日對告訴人吳易憲之委託 人吳家宏之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107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 第545號調解筆錄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之部分:
㈠論罪: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 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 劉秉勲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行,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 由上網閱覽之臉書網站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 訊息,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指 定柳家榮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對公眾 散布而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共8罪)。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 ,竟以詐欺他人之方式,以謀取金錢,所為誠屬不當,且係 以網際網路之傳播方式,對公眾為之,嚴重危害社會間相互 信賴之基礎與善良風氣,亦徵其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 ,且迄今僅與告訴人吳易憲達成調解(惟因在監服刑,尚未 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545號調解 筆錄(見本院訴緝卷第51頁至第58頁)1份在卷可佐,其所 為應予非難,本不宜輕縱之;惟姑念被告行為後,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犯 罪所得、動機、手段與情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 後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均為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 項下宣告沒收,並皆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數罪併罰案件,各罪名項下應沒收 之物已逐一諭知,檢察官即可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規定合併執行,定執行刑時自毋庸重覆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淑珺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遭詐騙匯│施用詐術之方式 │犯罪所得│主文 │
│號│或被害│款之時間│ │(新臺幣│ │
│ │人姓名│ │ │) │ │
├─┼───┼────┼────────┼────┼───────────────┤
│1 │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60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謝廷軒│3日22時3│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0分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
│ │ │ │群網站之「I am鞋│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頭!我就是sneake│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rhead」 之社群上│ │ │
│ │ │ │,以「張博弈」之│ │ │
│ │ │ │名,張貼販售球鞋│ │ │
│ │ │ │之訊息,致告訴人│ │ │
│ │ │ │謝廷軒陷於錯誤。│ │ │
├─┼───┼────┼────────┼────┼───────────────┤
│2 │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1萬5920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吳易憲│4 日12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
│ │ │ │群網站之「球鞋交│ │玖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易中」之社群上,│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以「陳安迪」之名│ │價額。 │
│ │ │ │,張貼販售JORDAN│ │ │
│ │ │ │4 OREO球鞋之訊息│ │ │
│ │ │ │,致告訴人吳易憲│ │ │
│ │ │ │陷於錯誤。 │ │ │
├─┼───┼────┼────────┼────┼───────────────┤
│3 │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856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侯舒偉│4日12時2│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0分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
│ │ │ │群網站之某社群上│ │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張貼販售球鞋之│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訊息,致告訴人侯│ │。 │
│ │ │ │舒偉陷於錯誤。 │ │ │
├─┼───┼────┼────────┼────┼───────────────┤
│4 │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96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陳昊昀│4 日15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
│ │ │ │群網站之「球鞋交│ │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易中」之社群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陳安迪」之名│ │。 │
│ │ │ │,張貼販售AIR JO│ │ │
│ │ │ │RDAN 4 RETRO ORE│ │ │
│ │ │ │O 球鞋之訊息,致│ │ │
│ │ │ │告訴人陳昊昀陷於│ │ │
│ │ │ │錯誤。 │ │ │
├─┼───┼────┼────────┼────┼───────────────┤
│5 │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516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黃子鴻│4日19時1│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3分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
│ │ │ │群網站之「NIKE買│ │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賣區」之社群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陳安迪」之名│ │。 │
│ │ │ │,張貼販售球鞋之│ │ │
│ │ │ │訊息,致告訴人黃│ │ │
│ │ │ │子鴻陷於錯誤。 │ │ │
├─┼───┼────┼────────┼────┼───────────────┤
│6 │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856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邱育政│5日6時54│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分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
│ │ │ │社群網站之「球鞋│ │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交易中」之社群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陳安迪」之│ │。 │
│ │ │ │名,張貼販售JORD│ │ │
│ │ │ │AN球鞋之訊息,致│ │ │
│ │ │ │告訴人邱育政陷於│ │ │
│ │ │ │錯誤。 │ │ │
├─┼───┼────┼────────┼────┼───────────────┤
│7 │被害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86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曹博喻│4日21時3│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0分許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
│ │ │ │群網站之「球鞋交│ │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易中」之社群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陳安迪」之名│ │。 │
│ │ │ │,張貼販售球鞋之│ │ │
│ │ │ │訊息,致被害人曹│ │ │
│ │ │ │博喻陷於錯誤。 │ │ │
├─┼───┼────┼────────┼────┼───────────────┤
│8 │被害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760元 │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鄭君浩│6日1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之員工,於臉書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
│ │ │ │群網站之「球鞋交│ │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易中」之社群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陳安迪」之名│ │。 │
│ │ │ │,張貼販售AIR JO│ │ │
│ │ │ │RDAN 4代球鞋之訊│ │ │
│ │ │ │息,致被害人鄭君│ │ │
│ │ │ │浩陷於錯誤。 │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4523號
被 告 劉秉勳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秉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4年3月3日晚上10時3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 設備連結上網後,在附表所示之「I am鞋頭!我就是sneake rhe ad」、「球鞋交易中」等臉書社群上,刊登販售球鞋之 訊息,詐騙欲上網購買球鞋之不特定人,嗣謝廷軒、吳易憲 、侯舒偉、陳昊昀黃子鴻邱育政曹博喻鄭君浩等人 (以下簡稱謝廷軒等人),於上網瀏覽上開不實資訊後陷於錯 誤,而以臉書即時通與被告聯繫表示欲購買球鞋,並依劉秉 勳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遭詐騙匯款時間,分別匯款至不知 情之星城遊戲網站點數賣家柳家榮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柳家榮之帳戶)後,然而劉秉 勳並未出貨予謝廷軒等人,並另對柳家榮告知如附表所示之 匯款即係伊之匯款,而以此向柳家榮購買星城遊戲網站點數 ,嗣後劉秉勳並以此遊戲點數進行遊戲後,再將贏得之點數 賣回給柳家榮,要求柳家榮將款項匯入其借用之許喬於中國 信託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喬之帳戶)、范 姜如君於華南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姜如君 之帳戶)、及溫翊芯於國泰世華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溫翊芯之帳戶),以此方式詐得金錢。



二、案經謝廷軒、吳易憲、侯舒偉、陳昊昀黃子鴻邱育政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證據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劉秉勳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供承請年籍姓名不詳員工於臉書社│
│ │之供述 │群網站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廣告,並指示│
│ │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柳家│
│ │ │榮之中國信託帳戶後,告知柳家榮附表│
│ │ │所示之匯款即係伊之匯款,以此向柳家│
│ │ │榮購買星城遊戲網站點數;嗣後又將贏│
│ │ │得的點數賣給柳家榮,並要求柳家榮將│
│ │ │款項匯至許喬 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
│ │ │,及溫翊芯之帳戶。 │
├─┼────────────┼─────────────────┤
│2 │證人柳家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對伊告知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即│
│ │ │係被告之匯款,而以此向伊購買星城遊│
│ │ │戲網站點數;亦有向被告購買遊戲點數│
│ │ │,並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至許喬 之帳│
│ │ │戶、范姜如君之帳戶,及溫翊芯之帳戶│
├─┼────────────┼─────────────────┤
│3 │證人即被告劉秉勳之母親范│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係以伊名│
│ │姜如君於偵查中之證述 │義申請,但實際為被告使用;有將伊申│
│ │ │請之中國信託帳戶借給被告使用;且被│
│ │ │告有在做網路拍賣商品之生意 │
├─┼────────────┼─────────────────┤
│4 │證人溫翊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有將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借│
│ │ │給被告使用;且被告有在做網路拍賣商│
│ │ │品之生意 │
├─┼────────────┼─────────────────┤
│5 │告訴人謝廷軒於警詢及偵查│附表編號1之事實 │
│ │中之證述、伊之中華郵政存│ │
│ │款簿影本、伊與臉書帳號暱│ │
│ │稱「張博弈」之人之對話紀│ │
│ │錄 │ │
├─┼────────────┼─────────────────┤




│6 │告訴人吳易憲於警詢及偵查│附表編號2之事實 │
│ │中之證述、伊與臉書帳號暱│ │
│ │稱「陳安迪」之人之對話紀│ │
│ │錄 │ │
├─┼────────────┼─────────────────┤
│7 │告訴人侯舒偉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3之事實 │
│ │述、伊之玉山銀行帳號交易│ │
│ │明細 │ │
├─┼────────────┼─────────────────┤
│8 │告訴人陳昊昀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4之事實 │
│ │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9 │告訴人黃子鴻於警詢及偵訊│附表編號5之事實 │
│ │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 │ │
├─┼────────────┼─────────────────┤
│10│被害人曹博喻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6之事實 │
│ │述、伊與臉書帳號暱稱「陳│ │
│ │安迪」之人之對話紀錄、伊│ │
│ │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存款簿│ │
│ │影本 │ │
├─┼────────────┼─────────────────┤
│11│告訴人邱育政於警詢及查中│附表編號7之事實 │
│ │之證述、伊與臉書帳號暱稱│ │
│ │「陳安迪」之人之對話紀錄│ │
│ │、伊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簿│ │
│ │影本 │ │
├─┼────────────┼─────────────────┤
│12│被害人鄭君浩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8之事實 │
│ │述、伊之中華郵政存款簿影│ │
│ │本 │ │
├─┼────────────┼─────────────────┤
│13│暱稱「1bobo811Jesse」之 │證明被告所借用之上開范姜如君行動門│
│ │LINE帳號與柳家榮之LINE對│號有登錄暱稱「1bobo811Jesse」之 │
│ │話紀錄截圖 │LINE帳號,並以此帳號告知柳家榮如附│
│ │ │表所示之匯款係伊之匯款,及要求柳家│
│ │ │榮將伊在賭博網站贏得之款項匯至伊所│
│ │ │借用之許喬 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戶│
│ │ │及溫翊芯之帳戶 │
├─┼────────────┼─────────────────┤




│14│證人柳家榮之中國信託銀行│證明柳家榮收到如附表所示之匯款,並│
│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依被告指示將點數交易款項匯至許喬 │
│ │料及交易明細 │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戶、溫翊芯之帳│
│ │ │戶 │
├─┼────────────┼─────────────────┤
│15│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104 │證明柳家榮將款項匯至溫翊芯之帳戶 │
│ │年12月23日函及所附溫翊芯│ │
│ │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年12 │證明柳家榮將款項匯至許喬 之帳戶 │
│ │月11日函及所附許喬之帳戶│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17│華南商業銀行104年12月18 │證明柳家榮將款項匯至范姜如君之帳戶│
│ │日函及所附范姜如君之帳戶│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嫌。被告先後8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李淑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
│編│告訴人│遭詐騙匯款之時│施用詐術之方式 │遭詐騙之金│入款帳戶 │
│號│或被害│間 │ │額 │ │




│ │人姓名│ │ │(新臺幣)│ │
├─┼───┼───────┼────────┼─────┼──────┤
│1 │告訴人│104年3月3日晚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60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謝廷軒│上10時30分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I am 鞋頭 │ │ │
│ │ │ │!我就是sneakerh│ │ │
│ │ │ │ead」之社群上, │ │ │
│ │ │ │以「張博弈」之名│ │ │
│ │ │ │,張貼販售球鞋之│ │ │
│ │ │ │訊息,致告訴人謝│ │ │
│ │ │ │廷軒陷於錯誤。 │ │ │
├─┼───┼───────┼────────┼─────┼──────┤
│2 │告訴人│104年3月4日中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1萬592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吳易憲│午12時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球鞋交易中│ │ │
│ │ │ │」之社群上,以「│ │ │
│ │ │ │陳安迪」之名,張│ │ │
│ │ │ │貼販售JORDAN4 │ │ │
│ │ │ │OREO球鞋之訊息,│ │ │
│ │ │ │致告訴人吳易憲陷│ │ │
│ │ │ │於錯誤。 │ │ │
├─┼───┼───────┼────────┼─────┼──────┤
│3 │告訴人│104年3月4日中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856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侯舒偉│午12時30分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某社群上,張│ │ │
│ │ │ │貼販售球鞋之訊息│ │ │
│ │ │ │,致告訴人侯舒偉│ │ │
│ │ │ │陷於錯誤。 │ │ │
├─┼───┼───────┼────────┼─────┼──────┤
│4 │告訴人│104年3月4日下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96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陳昊昀│午3時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球鞋交易中│ │ │
│ │ │ │」之社群上,以「│ │ │
│ │ │ │陳安迪」之名,張│ │ │
│ │ │ │貼販售AIRJORDAN4│ │ │
│ │ │ │代球鞋之訊息,致│ │ │
│ │ │ │告訴人陳昊昀陷於│ │ │
│ │ │ │錯誤。 │ │ │
├─┼───┼───────┼────────┼─────┼──────┤
│5 │告訴人│104年3月4日晚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516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黃子鴻│上7時13分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NIKE買賣區│ │ │
│ │ │ │」之社群上,以「│ │ │
│ │ │ │陳安迪」之名,張│ │ │
│ │ │ │貼販售球鞋之訊息│ │ │
│ │ │ │,致告訴人黃子鴻│ │ │
│ │ │ │陷於錯誤。 │ │ │
├─┼───┼───────┼────────┼─────┼──────┤
│6 │被害人│104年3月4日晚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86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曹博喻│上9時30分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球鞋交易中│ │ │
│ │ │ │」之社群上,以「│ │ │
│ │ │ │陳安迪」之名,張│ │ │
│ │ │ │貼販售球鞋之訊息│ │ │
│ │ │ │,致被害人曹博喻│ │ │
│ │ │ │陷於錯誤。 │ │ │
├─┼───┼───────┼────────┼─────┼──────┤
│7 │告訴人│104年3月5日上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856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邱育政│午6時54分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球鞋交易中│ │ │
│ │ │ │」之社群上,以「│ │ │
│ │ │ │陳安迪」之名,張│ │ │
│ │ │ │貼販售JORDAN球鞋│ │ │
│ │ │ │之訊息,致告訴人│ │ │
│ │ │ │邱育政陷於錯誤。│ │ │
├─┼───┼───────┼────────┼─────┼──────┤
│8 │被害人│104年3月6日凌 │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760元 │柳家榮之帳戶│
│ │鄭君浩│晨1時許 │成員於臉書社群網│ │ │
│ │ │ │站之「球鞋交易中│ │ │
│ │ │ │」之社群上,以「│ │ │
│ │ │ │陳安迪」之名,張│ │ │
│ │ │ │貼販售AIRJORDAN │ │ │
│ │ │ │代球鞋之訊息,致│ │ │
│ │ │ │被害人鄭君浩陷於│ │ │
│ │ │ │錯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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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