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昭慶
被 告 楊勝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昭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出具 現金保證(106年刑保字第46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 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20萬元,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 10日經具保停押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 未到庭,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復經拘提被告亦無著乙情,均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然被告已逃匿,聲請人 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