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誌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理由欄標題「二、」、「三、」、「四、」,更正為「一、」、「二、」、「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理由欄標題「二、」、「三、」 、「四、」,應係「一」、「二」、「三」之誤載,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