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6號
CHDV,107,重訴,86,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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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   告 仕良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良冠 
被   告 陳薇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31,0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外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66,680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外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79,887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外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59,705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外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218,769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外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70,05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231,0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 2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6 6,680元及自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7%計 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79,88 7元及自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2%計算之 利息,暨自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9,705元及 自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6%計算之利息 ,暨自10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218,769元及自 10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其主張略以:被告仕良發有限公司(下稱仕 良發公司)分別於102年10月31日、103年11月26日、104年 11月18日、105年8月9日以被告林良冠陳薇如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及約定利率如附表編號 1、2、3、4所示。被告仕良發公司另於106年5月2日以被告 林良冠陳薇如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週轉金貸款契約, 約定借款額度400萬元整,逕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或(及)票 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嗣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及約定利率如附表編號5所示。惟被告仕良發公司於107 年5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原告乃依雙方簽定 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將被告尚欠之本金(如 附表所示)及其利息、違約金,全部視為到期。被告退票之 後,分行有派人去債務人地址找過,才知悉被告去向不明。 被告等應全數返還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故聲明求為判決 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 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資料 表、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資料、基準利率資料表、



仕良發有限公司繳款明細資料表、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 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及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清冊、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2項(本件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70,054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
│編│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 │約定利率 │尚欠本金 │
│號│ │ │ │ │ │
├─┼─────┼────┼─────┼─────┼──────┤
│1 │102.10.31.│200萬元 │102.11.7. │依本行2 年│231,000元 │
│ │ │ │ 至 │期定期儲蓄│ │
│ │ │ │107.11.7. │存款機動利│ │
│ │ │ │ │率加1.92% │ │
│ │ │ │ │機動計息(│ │
│ │ │ │ │逾期時應適│ │
│ │ │ │ │用利率為 │ │
│ │ │ │ │3.22%) │ │
├─┼─────┼────┼─────┼─────┼──────┤
│2 │103.11.26.│400萬元 │103.11.26.│依本行1 年│1,466,680元 │
│ │ │ │ 至 │期定期儲蓄│ │
│ │ │ │108.11.26.│存款機動利│ │
│ │ │ │ │率加2.38% │ │
│ │ │ │ │機動計息(│ │
│ │ │ │ │逾期時應適│ │
│ │ │ │ │用利率為 │ │
│ │ │ │ │3.47%) │ │
├─┼─────┼────┼─────┼─────┼──────┤
│3 │104.11.18.│200萬元 │104.11.18.│依本行基準│1,079,887元 │




│ │ │ │ 至 │利率(採按│ │
│ │ │ │109.11.18.│月調整)加│ │
│ │ │ │ │年率1.4%機│ │
│ │ │ │ │動計息(逾│ │
│ │ │ │ │期時應適用│ │
│ │ │ │ │利率為3.72│ │
│ │ │ │ │% ) │ │
├─┼─────┼────┼─────┼─────┼──────┤
│4 │105.8.9. │200萬元 │105.8.10. │依本行基準│959,705元 │
│ │ │ │ 至 │利率(採按│ │
│ │ │ │110.8.10. │月調整)加│ │
│ │ │ │ │年率1.64% │ │
│ │ │ │ │機動計息(│ │
│ │ │ │ │逾期時應適│ │
│ │ │ │ │用利率為3.│ │
│ │ │ │ │96%) │ │
│ │ │ │ │ │ │
├─┼─────┼────┼─────┼─────┼──────┤
│5 │107.3.5. │400萬元 │107.3.5. │依本行基準│3,218,769元 │
│ │ │ │ 至 │利率加年率│ │
│ │ │ │107.8.5. │1.63% 機動│ │
│ │ │ │ │計息(逾期│ │
│ │ │ │ │時應適用利│ │
│ │ │ │ │率為3.9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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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良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