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20號
CHDV,107,司促,7720,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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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棍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棍煥於民國107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年08月17日止累計100,888元正未給付,其中
   94,570元為本金;5,11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棍煥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年08月17日止累計49,387元正未給付,其中
   46,326元為本金;2,96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棍煥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年08月17日止累計101,686元正未給付,其中
   94,570元為本金;5,82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棍煥於民國107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年08月17日止累計102,660元正未給付,其中
   97,278元為本金;4,08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棍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94570 │     │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棍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46326 │     │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棍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94570 │     │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棍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97278 │     │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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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