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一三號 原 告 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貞律師 被 告 聯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二八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二二之一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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