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李玉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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