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6號
PTDA,107,簡,26,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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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李玉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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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