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25號
PTDV,107,消債清,25,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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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韡澤即林芊秀即林芸彤即林雅文即鄭玉君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106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 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⒊請說明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等)。
⒋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2.請釋明聲請人收入無法支應支出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 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 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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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