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沈茜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恒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聲請人利息之
請求應從提示日起算。是請說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
應具體年、月、日。
二、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發票日即民國105 年1 月12日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