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19號
PTDV,107,司拍,219,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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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王耀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平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平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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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