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42號
PTDV,107,司促,8542,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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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展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展永於民國91年8 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
  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9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64
  ,440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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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