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97號
PTDV,107,司促,5897,2018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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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春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第1 項之規定
  ,甲方符合本條第三款所有要件解釋範圍內,得以書面方式
  向乙方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聲請人須依契約約
  定先行對債務人踐行上開原價買回請求之通知程序,始得請
  求債務人負原價買回之責。故請釋明就契約編號AT00979 之
  土地買賣契約已有書面通知乙方(即債務人)原價買回之請
  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買回請求之書面通
  知,及將該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
  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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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