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春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第1 項之規定
,甲方符合本條第三款所有要件解釋範圍內,得以書面方式
向乙方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聲請人須依契約約
定先行對債務人踐行上開原價買回請求之通知程序,始得請
求債務人負原價買回之責。故請釋明就契約編號AT00979 之
土地買賣契約已有書面通知乙方(即債務人)原價買回之請
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買回請求之書面通
知,及將該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
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