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22號
PTDV,106,訴,722,2018080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張豪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曾寶妹、劉富上、劉慶財劉瑞英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2,167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