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交簡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順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麥順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麥順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5 至6 行關於「明知飲用酒類即不應任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仍」之記載應更正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 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港交簡字第245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易服社會 勞動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 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復衡酌 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於98年間,另因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98年度偵字第42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件已是被告第3 次違犯本罪 ,被告屢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 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罔顧公眾之交通 安全;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 害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781號
被 告 麥順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麥順光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05 年度港交簡字第2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於106 年8 月4 日易服勞務執行完畢。麥順光仍不知悔 改,於107 年5 月21日7 時許,在屏東縣霧臺鄉佳暮村百合 路段某早餐店飲用保力達後,明知飲用酒類即不應任意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35分許,其行經屏 東縣內埔鄉昭勝路段時,遭警方攔查並施以酒測,測得其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麥順光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得為判斷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情,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維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