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39號
PTDM,106,易,839,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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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高聖筌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高 聖筌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於107 年7 月6 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 述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容後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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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