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33號
ILDV,107,司促,3233,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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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賴宏杰
債 務 人 賴明助
債 務 人 沈素雲
一、債務人沈素雲賴宏杰賴明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宏杰前就讀華夏工商邀同債務人賴明助
  沈素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
  ,金額總計為7235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宏杰自民國107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63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賴明助沈素雲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素雲、賴│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631元│宏杰、賴明│3月01日起  │7月09日止  │一五     │
│  │   │助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素雲、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31元│宏杰、賴明│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助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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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