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謝啟中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泓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
應予補正。查原告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就起訴要件應具事
項自應知悉,於起訴時本應完備。且本院於107 年4 月12日準備
程序時即曉諭原告,被告謝啟宇等復於107 年4 月11日具狀主張
原告未特定遺產範圍及按訴訟標的債額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本院
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
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附表1 編號3 所主張借名登記於被告謝啟生名下之內
湖山坡地之坐落地號、權利範圍。另請陳報該土地於起訴時
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
判費。
二、起訴狀附表1 編號19、20所示之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
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三、請具體表明起訴狀附表1 編號21所示之遺產項目、名稱(原
僅記載「其他字畫楹聯數千幅」,尚欠明確),並請逐一陳
報該各項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四、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為謝啟生、謝啟宇
、謝啟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 紀 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