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40號
SLDV,107,補,940,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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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胡一敏
被    告 莊○文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莊○雄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陳○如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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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