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 人 胡一敏被 告 莊○文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莊○雄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陳○如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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