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72號
SLDV,107,司促,9672,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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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速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程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興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貳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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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速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