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芸菱即曹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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