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815號
SLDV,107,司促,10815,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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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芸菱即曹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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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